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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商变更时,需要做哪些合规工作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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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中,供应商变更是最常见的变更情形之一,也是药监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。原料药、药用辅料或药包材的供应商变更,可能影响最终制剂的质量、安全性和有效性,因此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系统的研究与申报工作。那么,供应商变更时究竟需要做哪些合规工作?本文从法规依据、变更类别评估、研究验证、申报路径及质量体系衔接五个维度为您系统梳理。

一、明确法规依据与主体责任

供应商变更的合规工作,首先需要厘清相关法规要求与各方责任。

1. 核心法规框架

供应商变更涉及的主要法规与指导原则包括:

  • 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(试行)》 :明确原料药发生变更的,登记人应按照现行规定确定变更管理类别,经批准、备案后实施或报告,并及时在登记平台更新变更信息。
  • 《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(试行)》 :规定了原辅包发生各项变更时,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原辅包变更情况对制剂进行必要的研究。
  • 《〈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(试行)〉原料药变更的问答》(2024年第27号) :进一步明确了制剂所用原料药供应商发生变更时的具体技术要求。
  • 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56号公告:明确已上市药品制剂变更原辅包供应商的,应按照相关指导原则开展研究,并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规定执行。

2. 各方主体责任

  • 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,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和上市后生产管理的要求,对原辅包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,保证符合药用要求。
  • 原料药登记人负责维护登记平台的登记信息,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,并在变更实施前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相关制剂持有人。
  • 供应商如变更影响到下游客户,应告知并获得客户认可;下游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与供应商的沟通和信息交流机制,在质量协议中明确变更告知要求。

二、评估变更管理类别

供应商变更并非“一刀切”,而是根据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,分为微小变更、中等变更和重大变更三个类别。

1. 微小变更

以下情形可按微小变更管理,不需研究验证:

  • 减少已批准原料药的供应商;
  • 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名称(主体不变)。

2. 中等变更

以下情形通常按中等变更管理:

  • 变更后的原料药为已获得批准的原料药,且变更前后原料药的质量(如杂质谱、关键理化性质等)保持一致;
  • 或变更前后原料药质量虽不一致,但变更前后制剂的质量(如溶出曲线、杂质谱、关键理化性质等)保持一致。
注: 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属于中等变更事项。

3. 重大变更

以下情形需按重大变更管理:

  • 变更后的原料药尚未获得批准(登记状态为“I”);
  • 原料药供应商的变更导致相关制剂质量不一致。
特别提示: 变更原料药、辅料、药包材供应商且变更后产品登记状态为“I”的,属于重大变更范畴。

三、开展研究与验证工作

变更管理类别的评估确定后,需开展相应的研究与验证工作。以下为主要研究内容:

1. 供应商资质审查与文件准备

需提供变更后新供应商的以下证明性文件:

  • 原料药有效期内的批准证明性文件(如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、登记信息、质量标准等);
  • 《原料药授权使用书》;
  • 供应商审计报告(含生产许可证、GMP证明及变更追溯等);
  • 制剂厂家的原料药内控标准、出入厂检验报告等。

2. 原料药质量对比研究

应对变更前后的原料药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:

  • 杂质谱对比:应包含所有可检出的杂质。杂质谱的一致性是指:新增杂质不高于ICH Q3A等规定的鉴定限度;已有杂质及杂质总量均在质量标准规定的限度内;新使用的溶剂残留量符合ICH Q3C等规定;新的无机杂质符合ICH Q3D等规定。
  • 关键理化性质对比:与制剂质量相关的关键理化性质(如晶型、粒度等)应保持一致。
  • 基因毒性杂质:应参考ICH M7对致突变杂质进行考察,必要时进行控制。
  • 分析方法:建议使用相同的分析方法检测变更前后批次样品的杂质水平;如开发新方法,应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并与原方法对比。

3. 制剂质量对比研究

应对采用变更前和变更后原料药制备的制剂进行质量对比研究:

  • 溶出曲线对比:口服固体制剂变更原料药供应商,要求变更前后制剂溶出曲线符合相关指导原则要求。如品种质量标准未包含溶出度检查,建议建立检验方法并进行方法学验证。
  • 杂质谱对比:变更前后制剂杂质谱应保持一致。
  • 关键理化性质对比:变更前后制剂的关键理化性质应保持一致。

4. 稳定性研究

应结合原料药品种特性、生产工艺、关键质量属性、与制剂相关的关键理化性质、稳定性等方面评估风险,综合确定研究所需批次。如因长期未生产而无变更前产品,可采用变更前产品的历史数据与变更后产品进行对比研究,要求数据完整准确且具有可比性。

5. 多规格制剂的研究策略

对于多规格且处方工艺相同的制剂,可选择对原料药变更最敏感的规格进行研究,其余规格可适当减少研究批次,但应提供充分的选择依据。一般来说,低剂量药物使用最低规格,其他药物使用最高规格。复杂剂型因风险较大,不建议减少批次。对于多规格且处方工艺不相同的制剂,原则上每个规格均应进行研究。

四、确定申报路径并完成申报

根据变更管理类别,确定相应的申报路径:

1. 微小变更——年度报告

微小变更在实施后通过年度报告向监管部门报告即可,不需事前审批或备案。

2. 中等变更——备案

中等变更应在实施前报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。备案类变更为省局监管事项,各省要求可能存在差异,持有人在实际申报时需结合各自省份最新要求进行注册申报。

3. 重大变更——补充申请

重大变更应申报补充申请,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。如变更后的原料药尚未获得批准,需随制剂补充申请同步提交变更资料。

五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衔接

供应商变更不仅是一次性的事件,更需要融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:

1. 建立变更控制程序

企业应建立书面的、完整的变更控制程序,确保变更全过程受控并经过批准。变更控制程序应规定原辅料、包装材料、质量标准等变更的申请、评估、审核、批准和实施流程。

2. 签订或更新质量协议

应在质量协议中明确约定供应商变更的告知义务和程序,确保第一时间掌握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情况。

3. 关联变更的处理

变更原料药供应商时,如不同供应商的原料药注册标准有所不同,相关制剂的内控标准及注册标准如需相应变更,应申请关联变更,变更后制剂的质量控制水平不得降低。

4. 登记平台信息更新

原料药登记人应及时在登记平台更新变更信息。

供应商变更是一项系统性工程,绝非简单的“换一家供应商”即可。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规依据→类别评估→研究验证→申报审批→体系衔接的合规路径推进。其中,变更类别的准确判定是前提,充分的研究验证是核心,规范的申报路径是保障,完善的质量体系是基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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